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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來了 事涉康美藥業(yè)

2021-04-17 01:06  來源:證券時報電子報

    4月16日,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對康美藥業(yè)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明確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本案,這是我國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是資本市場發(fā)展歷史上的一個標志性事件。

    證監(jiān)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監(jiān)會將持續(xù)加強與最高法院的溝通協(xié)調,不斷推動完善特別代表人訴訟各項制度機制,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工作常態(tài)化開展。

    首單證券糾紛

    特別代表人訴訟啟動

    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4月16日接受了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對康美藥業(yè)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原告顧華駿、黃梅香等67名投資者訴稱,根據(jù)中國證監(jiān)會對康美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及馬興田等人、對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及楊文蔚等人的處罰決定,康美藥業(yè)在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在對康美藥業(yè)2016年等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等。因此,應對虛假陳述造成股市投資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以康美藥業(yè)公告2016年年度報告的2017年4月20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以網(wǎng)絡媒體披露康美藥業(yè)虛假陳述的2018年10月16日為揭露日,以康美藥業(yè)流通股票累計換手率達100%的2018年12月4日為基準日,判令馬興田、許冬瑾賠償投資損失,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間以公開競價方式買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閉市后仍持有康美藥業(yè)股票,且與本案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的投資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情形的除外。

    此次康美藥業(yè)普通代表人訴訟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我國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這是資本市場發(fā)展歷史上的一個標志性事件,無論是對資本市場健康發(fā)展,還是對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并將產生積極深遠影響。

    2020年5月,證監(jiān)會對康美藥業(y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公司及相關人員涉嫌犯罪行為被移送司法機關。康美藥業(yè)公司2016年至2018年連續(xù)3年有預謀、有組織、系統(tǒng)性實施財務造假約300億,涉案金額巨大,持續(xù)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踐踏法治,對市場和投資者毫無敬畏之心,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嚴重破壞資本市場健康生態(tài)。投資者保護機構充分響應市場呼聲,依法接受投資者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康美藥業(yè)代表人訴訟。證監(jiān)會對此表示支持,并將依法對投資者保護機構參與訴訟工作進行監(jiān)督,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有利于受損投資者索賠

    證監(jiān)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是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創(chuàng)新。

    首先,有利于通過司法制度創(chuàng)新帶動金融市場生態(tài)改善和社會治理效能提升。欺詐發(fā)行、財務造假等資本市場“毒瘤”,不僅嚴重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而且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和金融安全,甚至可能誘發(fā)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開展“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能夠大幅提高違法違規(guī)成本,有效遏制和減少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fā)生,營造良好的金融市場生態(tài),更好服務實體經(jīng)濟高質量發(fā)展。同時,通過一攬子解決違法行為的民事賠償,能夠高效、妥善化解群體性、涉眾型糾紛,大幅提升社會綜合治理效能。

    其次,有利于推進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注冊制改革是這一輪資本市場改革的“牛鼻子”工程。發(fā)行端準入方式的市場化改革能否順利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后端的監(jiān)管執(zhí)法是否有效。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有利于彌補證券民事賠償救濟乏力的基礎制度短板,與行政、刑事責任追究機制形成立體化的制度合力,共同為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特別是注冊制改革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再次,有利于受損的中小投資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賠償。我國證券市場以中小投資者為主,當其受到證券違法行為侵害時,由于非常分散、單個投資者索賠金額較小等原因,許多中小投資者往往會放棄權利救濟,不想訴、不愿訴、不能訴現(xiàn)象突出。由投資者保護機構參與的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通過代表人機制、專業(yè)力量的支持以及訴訟費用減免等制度,能夠大幅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有利于解決受害者眾多分散情況下的起訴難、維權貴的問題。

    最后,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提高內部治理水平和規(guī)范市場運作,打造規(guī)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主要適用于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案件,可以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經(jīng)營、依法披露,提高經(jīng)營透明度,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不斷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同時督促中介機構履職盡責,充分發(fā)揮“看門人”作用,共同提升資本市場誠信水平。

    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

    證券民事訴訟制度

    《證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簡稱司法解釋)規(guī)定,人民法院發(fā)布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后,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公告期間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特別授權,可以依法作為代表人參加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我國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是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

    一是賦予旨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公益機構訴訟代表人資格。上述規(guī)定明確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基于投資者的授權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且必須由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才能從普通代表人訴訟轉為特別代表人訴訟,而未賦予社會律師等其他主體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權利。這是與其他國家訴訟的重要區(qū)別之一,能夠有效避免其他主體因利益驅動可能導致的濫訴問題。

    二是規(guī)定了投資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參加方式。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可以為經(jīng)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法院進行登記,而無需投資者向法院證明自己具有權利人身份并向法院進行登記,這樣能夠大大減輕投資者在訴訟中的舉證負擔和成本。

    三是堅持公益化、科技化,提高維權效率,降低維權成本。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除為開展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費用;不需要預交案件受理費,即便敗訴需要承擔訴訟費用,也可以根據(jù)特定情形申請減免;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可以免于提供擔保。同時,我國依托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立案登記、訴訟文書送達、公告和通知、權利登記、執(zhí)行款項發(fā)放等工作,為投資者提供更多便利,實現(xiàn)“讓數(shù)據(jù)多跑路、讓投資者少跑腿”。

    四是注重訴訟程序的可防可控。在程序啟動方面,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要獲得50名以上的權利人授權,才能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并明確法院對是否適用代表人訴訟程序等享有裁決權;在代表權運行機制方面,規(guī)定了代表人行使特別授權必須在法院監(jiān)督下進行的制度安排,充分保障投資者的表決權、知情權、異議權和退出權等。

    五是加強多元解紛機制的運用,形成投資者權利保護的立體化格局。司法解釋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fā)揮多元解紛機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則,引導和鼓勵當事人通過行業(yè)調解、專業(yè)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證券糾紛。當事人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立案,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著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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