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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案有望落地 康美藥業(yè)虛假陳述案開啟投資者保護新篇章

2021-03-29 00:11  來源:證券日報 吳曉璐

    主持人陳煒: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健康穩(wěn)定持續(xù)運行的內在要求,也是改革創(chuàng)新和促進監(jiān)管轉型的重要保障。近年來,投資者保護工作層層推進。首例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案有望于近日落地,投資者權益保護再邁新臺階;證監(jiān)會日前就修改《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guī)定》征求意見,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 吳曉璐

    “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終于來了!”3月26日,記者的朋友圈幾乎被《投服中心接受康美藥業(yè)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投資者委托的說明》(簡稱《委托說明》)一文刷屏,其中一位法學專家做出如上評論。

    3月2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廣州中院)發(fā)布《關于康美藥業(yè)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的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簡稱《訴訟權利登記公告》)顯示,去年年底,廣州中院受理了11名投資者作為發(fā)起人,共同起訴被告康美藥業(yè)以及馬興田、許冬瑾等21名時任董監(jiān)高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并于今年2月10日決定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該案?!对V訟權利登記公告》顯示,自當日起至4月25日之前,在權利人范圍內的投資者,即“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間以公開競價方式買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閉市后仍持有康美藥業(yè)股票”的投資者,均可以向廣州中院登記加入該案訴訟。

    同日,投服中心發(fā)布的《委托說明》顯示,自當日起至4月7日24時前,上述范圍內的投資者也可以委托投服中心作為代表人進行訴訟。

    新證券法規(guī)定,投保機構接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可以申請轉換為“聲明退出”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即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也因此,康美藥業(yè)虛假陳述案大概率將成為首例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

    投資者權益保護

    再邁新臺階

    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會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吳弘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投服中心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具有代表性意義,且經實踐操作也可檢驗和完善立法與相關司法解釋。

    “投服中心啟動康美藥業(yè)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對于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而言意義重大。”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一方面,特別代表人訴訟可以在訴訟成本、舉證責任等諸多方面減輕投資者負擔,有力保障投資者權益,另一方面,若此次特別代表人訴訟能夠啟動,也將為我國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發(fā)展積累寶貴的訴訟經驗,有利于我國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這將是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第一次實際應用。證券公益機構一次性代表所有遭受損失的投資者提出索賠,對證券市場違法行為將有極大的震懾作用,對投資者保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2018年10月15日,有媒體質疑康美藥業(yè)貨幣資金真實性,并指出其可能存在財務造假等問題,2018年10月17日晚,康美藥業(yè)發(fā)布關于媒體報道的澄清說明,2018年12月28日晚,公司發(fā)布收到證監(jiān)會立案調查通知的公告。

    2021年3月26日晚間,康美藥業(yè)發(fā)布公告稱,收到投服中心《關于發(fā)布接受康美藥業(yè)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投資者委托說明的通知》。公告顯示,“投服中心如在法定期限內接受50名適格投資者委托,將向廣州中院申請參加(2020)粵01民初2171號案普通代表人訴訟,并申請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

    若投服中心成功對康美藥業(yè)虛假陳述案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將是我國資本市場首例“默認加入、明示退出”的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其已經接受了200多名康美藥業(yè)投資者委托索賠,部分訴訟已經向廣州中院提交立案申請。王智斌認為,投服中心有較大概率將該案轉化為特別代表人訴訟。“如果轉為特別代表人訴訟,是默認加入,我們肯定是不會申請退出的。”

    北京德恒(寧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張志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代理的康美藥業(yè)投資者有100多名,索賠金額合計約幾千萬元。“康美藥業(yè)案件影響比較大,涉及投資者眾多,投服中心公開征集50名投資者應該不成問題。”

    有投資者質疑揭露日

    律師認為還可“另行起訴”

    “(2018年)10月15日有媒體質疑康美財務造假,但是(2018年)10月17日晚上公司就發(fā)布公告澄清了,我大多都是在(2018年)10月18日以后買入的。”3月28日,有十幾年股齡的康美藥業(yè)投資者張元(化名)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媒體質疑上市公司的文章太多了,所以相較于媒體質疑,我更相信公司公告,因此,在看到公司的澄清公告和控股股東增持公告后,加大了對康美藥業(yè)的投資。”

    2019年4月29日晚間,康美藥業(yè)發(fā)布2019年度主要經營業(yè)績報告,2019年虧損36.48億元。此后,康美藥業(yè)迎來5個一字跌停板。2019年5月10日,公司股票開板。“我大部分持股是(2019年)5月10日賣的,那時候價格還在6元多,我都已經虧了300多萬元。”張元告訴記者。

    如果按照廣州中院確立的權利人范圍,張元并不在法院和投服中心規(guī)定的投資者范圍中,這讓張元頗為不解。“之前上市公司也是以(2018年)12月28日作為揭露日計提的訴訟費用,從投資者角度來看,以(2018年)12月28日為揭露日比較公平。”

    吳弘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揭露日的確定應根據首次性、獲知者廣泛性、內容與監(jiān)管機構查明的事實相似性、對市場有影響性確認。

    朱奕奕認為,依據《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所謂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fā)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但從司法實踐中來看,對于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認定,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虛假陳述揭露后是否對市場產生了影響,如新聞報道后對證券市場反應是否激烈、對相關公司的股價是否產生較大影響。此外,鑒于媒體報道的虛假陳述與證監(jiān)會認定的虛假陳述事實可能存在不一致,實務中多以該虛假陳述被證監(jiān)會立案調查或者做出行政處罰之日為標準來確定虛假陳述揭露日。

    張志旺表示,根據廣州中院披露的信息來看,受理的11名投資者大概率也是普通投資者,其訴訟請求是一樣的,都確定以2018年10月16日為虛假陳述揭露日,廣州中院認為他們的訴求一樣,所以作為一批來受理。不在該范圍內的投資者,可以單獨另行起訴。

    中介機構不在索賠范圍?

    業(yè)內認為后續(xù)或增為被告

    據《訴訟權利登記公告》顯示,康美藥業(yè)以及馬興田、許冬瑾等21名時任董監(jiān)高被起訴為被告,而已經被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的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簡稱正中珠江)等中介機構沒有納入被告索賠對象,這也成為市場關注點之一。

    據證監(jiān)會網站,今年2月20日,證監(jiān)會發(fā)布正中珠江、楊文蔚、張靜璃、劉清、蘇創(chuàng)升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對康美藥業(yè)審計未勤勉盡責,正中珠江被沒收業(yè)務收入1425萬元,并處以4275萬元罰款,合計罰沒5700萬元。

    “我代理的100多名投資者,都把中介機構納入索賠對象了,包括券商和會計師事務所。估計廣州中院受理的11名投資者,沒有將中介機構作為索賠對象,所以《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是根據11名投資者的訴訟主張和被告來決定的。不排除后續(xù)將中介機構納入被告范圍。”張志旺表示。

    “根據廣州中院發(fā)布的《訴訟權利登記公告》,原告投資者并未對正中珠江等中介機構提起索賠請求,因此被行政處罰的正中珠江等中介沒有被法院納入索賠對象。”朱奕奕認為。

    吳弘表示,投資者可以選擇部分責任人做被告,也可在訴訟中追加,也可對連帶責任人另行起訴且不影響特別代表人訴訟選擇被告。

    對此,陳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首先,行政處罰的標準并非完全等同于民事訴訟賠償的標準,達到行政處罰的標準,不一定達到民事賠償標準。其次,中介機構即使與上市公司等當事人構成共同侵權,原告也有權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訴訟請求被支持的可能性、判決執(zhí)行的可行性、判決的社會影響等因素,決定選擇全部或部分侵權人作為被告。作為被告的部分侵權人擔責后,認為其他侵權人需要擔責的,可以起訴其他侵權人,要求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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