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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股份稱:“VIP”商標行政訴訟不屬重大訴訟且未達信披標準

2019-03-26 17:30  來源:證券日報網 曹衛(wèi)新 李亞男

    本網訊 近日,有報道稱,新日股份“VIP”商標在公司申請上市的招股說明書中已被法院裁定“撤銷”,而公司未在招股說明書中注明。3月24日晚間,新日股份對外發(fā)布澄清公告,公司在上市前披露的《招股意向書》及《招股說明書》中,對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所持有的商標發(fā)表了意見。截止2016年12月31日,“VIP”商標權利人為公司,所有權清晰、有效。

    此前的報道中稱,公司當初申請上市的招股說明書中有關商標已被法院裁定“撤銷”,而新日股份未在招股說明書中注明,這種行為涉嫌信息披露隱瞞。

    報道中還提到,2016年6月30日阿里貴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阿里貴賓”)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撤銷新日股份第5432815號第12類“VIP”商標在“電動車輛”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而新日股份2016年12月28日報送了招股書申報稿。2017年3月23日,國家商標局做出撤銷決定。而在2017年4月發(fā)布的《招股說明書》“商標”一欄的“國內注冊商標”中這樣表述:“截至2016年9月30日,本公司在國內擁有商標權107項,商標注冊人均為新日股份。”列表中序號為12,注冊號位5432815的就是商標“VIP”。

    對此,新日股份表示,“VIP”商標原權利人為北京新日電動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新日”),2009年4月28日,北京新日將該商標依法轉讓給公司,公司取得了商標局頒發(fā)的《核準商標轉讓證明》,“VIP”商標權利人變更為公司。公司取得該商標后,作為公司少部分電動自行車的附屬貼花使用,且使用頻率極低。該商標是否被撤銷不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影響,也不會影響到公司的持續(xù)盈利能力。

    2016年6月30日,阿里貴賓以“公司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為由”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公司 “VIP”商標。新日股份稱,公司在收到商標局的通知后,已按照商標局要求的日期提供了三年內的相關使用證據。阿里貴賓提起的撤銷“VIP”商標的申請屬于“三年不使用撤銷”的申請,并非因商標侵權導致的“爭議撤銷”。公司在上市前披露的《招股意向書》及《招股說明書》中,對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所持有的商標發(fā)表意見。截至2016年12月31日,“VIP”商標權利人為公司,所有權清晰、有效。

    記者了解到,2017年5月2日,新日股份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書。2017年10月24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商標評審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隨后新日股份上訴至法院。2018年1月3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此案。2018年6月2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新日股份的訴訟請求。

    新日股份強調,公司在上市后,涉及到“VIP”商標的行政訴訟事項,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guī)則指引,不屬于重大訴訟,亦未達規(guī)則要求的應披露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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