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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允許開展特定債券競買轉讓

2020-07-03 19:22  來源:證券日報網 張歆

    本報記者 張歆

    為進一步優(yōu)化債券轉讓方式,完善債券風險管理機制,上海證券交易所就特定債券競買轉讓有關事項發(fā)布通知。根據《關于為上市期間特定債券提供轉讓結算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為掛牌期間特定非公開發(fā)行債券提供轉讓結算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在上交所轉讓的特定債券,可以按照通知規(guī)定采取競買方式進行轉讓(以下簡稱競買轉讓或轉讓)。

    特定債券擬進行競買轉讓的,應當權屬清晰,并具備一定的市場轉讓需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競買轉讓:其一,特定債券發(fā)行人已進入破產程序;其二,特定債券因賣方與發(fā)行人已達成償付協議等原因,不具備同等權利義務事項或風險特征;其三,特定債券存在被司法凍結等權利瑕疵;其四,其他可能導致特定債券不適于競買轉讓的情形。

    按照規(guī)定,賣方應當做好投資者組織工作,事先了解潛在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和申報意向,結合相關債券的前期成交價格和市場估值,合理確定競買轉讓的價格區(qū)間,確保競買轉讓平穩(wěn)有序進行。轉讓公告發(fā)布后,存在下列情形的,賣方可以取消或者變更此次競買轉讓:賣方經了解認為相關債券的市場需求暫時不足以支持競買轉讓的;出現可能顯著影響債券價格或導致債券不再適于競買轉讓等情形的;存在其他合理理由的。

    投資者擬參與競買申報的,應當符合上交所對于受讓特定債券相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規(guī)定,并辦理本所債券擔保品處置平臺權限相關手續(xù),登錄處置平臺參與競買申報。

    采用單一主體中標方式的,由最優(yōu)出價的應價方按該筆競買的全部數量達成成交。若最優(yōu)出價存在多筆申報的,按時間優(yōu)先原則進行成交。

    采用多主體中標方式的,上交所系統(tǒng)將各有效申報按價格從優(yōu)到劣排序,并匯總申報累計數量。申報累計數量未達到競買總量的,申報的最低價格為邊際價格,全部申報均按其申報數量達成成交。申報累計數量達到競買總量的,以達到競買總量的價格為邊際價格。價格優(yōu)于邊際價格的申報全部成交,其成交數量為申報數量。價格等于邊際價格的申報全部或者部分成交,中標量以各申報數量為權重按舍去法進行邊際中標量的初次分配。初次分配完成后,若有尾量剩余,則遵循時間優(yōu)先原則進行尾量分配。

(編輯 田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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