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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服務中心公益律師賴冠能:“追首惡”讓投資者免受“二次傷害”

2024-05-16 13:08  來源:證券日報網(wǎng) 

    本報記者 吳曉璐

    5月16日,由《證券日報》社與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發(fā)起并主辦、中國上市公司協(xié)會作為支持單位的第六屆“5·19中小投資者保護宣傳周”活動的第一場線上活動——“公益律師話投保”成功舉辦。

    在活動中,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公益律師賴冠能結(jié)合其承辦的東方金鈺虛假陳述案,講述了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中如何“追首惡”,以及上市公司退市后投資者如何維權。賴冠能表示,“追首惡”可以讓投資者免受“二次傷害”,也會避免出現(xiàn)“大股東犯錯、小股東買單”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歸責結(jié)果。

    圖為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公益律師賴冠能

    避免“大股東犯錯、小股東買單”

    賴冠能表示,自1998年我國首部證券法發(fā)布以來,證券立法一直側(cè)重于建立以上市公司、發(fā)行人作為第一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模式。但上市公司作為第一責任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可能產(chǎn)生對現(xiàn)有中小股東造成“二次傷害”的問題。

    “簡單舉例來說,在一個誘多型虛假陳述案件中,上市公司發(fā)布了虛假的利好信息,誘導投資者在高位買入股票,在虛假信息被揭露后,原來股價虛高的泡沫被戳破,導致股價下跌,這是虛假陳述給投資者造成的第一重傷害;另外,由于虛假陳述是一種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上市公司不僅會受到證監(jiān)會處罰,同時也會面臨大量投資者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上市公司賠償后,將進一步導致上市公司資產(chǎn)的減少,從而導致股價再次下跌,這就導致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資者遭受‘二次傷害’。”賴冠能說。

    然而,實踐中,不少影響惡劣的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是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實施的,這個時候如果只追究上市公司的賠償責任,除了會出現(xiàn)中小股東“二次傷害”的問題,還會出現(xiàn)證券違法行為“大股東犯錯、小股東買單”的這樣一種不公平、不合理的歸責結(jié)果。只有上市公司背后的實際違法者得到有效的懲戒,才能真正起到有效打擊財務造假、凈化市場環(huán)境、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效果。

    針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操縱上市公司實施虛假陳述侵權行為屢禁不止的局面,證券監(jiān)管部門多次強調(diào)要管好“關鍵少數(shù)”,在懲罰對象上“追首惡”。

    新證券法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虛假陳述責任由原來的過錯責任改為過錯推定責任,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出臺的新的虛假陳述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發(fā)行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還可以向控股股東、實控人追償,要求其賠償實際支付的賠償款、合理的律師費、訴訟費用等損失。至此,投資者維權時將控股股東、實控人作為第一責任主體進行“追首惡”有了法律依據(jù)。

    賴冠能受投資者服務中心指派代理的投資者訴東方金鈺虛假陳述一案,是新司法解釋生效后首例判決的案件,這也是全國首例依照新司法解釋判令實際控制人作為第一責任主體的案件。在案件中,東方金鈺被證監(jiān)會多次“點名”其造假情形惡劣,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極大。根據(jù)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趙某作為東方金鈺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知悉、授意、指揮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組織、指使發(fā)行人實施虛假陳述,性質(zhì)惡劣。

    賴冠能表示,在接受投服中心指派后,經(jīng)與投服中心研究、溝通,認為趙某作為實際控制人是造成投資者損失的“首惡”,應當作為第一責任主體進行追訴,并確定以趙某作為第一被告起訴。最終,該案經(jīng)一審、二審以及再審,深圳中級法院、廣東省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均支持了訴訟請求,判決趙某作為第一責任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其他責任人員及東方金鈺承擔相應連帶責任。這個案件貫徹了證券侵權“追首惡”的理念,為增加違法成本、震懾“關鍵少數(shù)”,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作出了典范。

    公司退市后要深挖相關方責任

    另外,東方金鈺也是一家退市公司。一旦上市公司退市,其股價往往跌到所剩無幾,退市公司的業(yè)績、資產(chǎn)償付能力也都比較差,甚至有的還面臨破產(chǎn)風險。投資者的損失往往極為慘重,甚至可能“尸骨無存”。

    對于上市公司退市時投資者中因虛假陳述導致的損失,投資者即便打贏了官司,退市公司也往往無力賠償。對于這類案件,賴冠能建議,投資者在維權時,除了追究退市公司的責任之外,還要注意研究挖掘其他人員、主體的責任,包括前面提到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為“首惡”的責任,董監(jiān)高幫助造假者的責任,以及證券公司、審計機構等中介機構在信披違法中的過錯責任等等。

    “當然這要根據(jù)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最終確定是否應追究其他人員、主體的責任,以最大限度的追回投資損失。”賴冠能說。

(編輯 閆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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