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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等輸血PPP項目 財政部區(qū)別設限

2018-04-04 00:27  來源:證券日報 包興安

    ■本報記者 包興安

    財政部日前發(fā)文指出,國有金融企業(yè)應以PPP項目規(guī)范運作為融資前提條件,對于未落實項目資本金來源、未按規(guī)定開展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等相關信息沒有充分披露的PPP項目,不得提供融資。專家認為,國有銀行、券商、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對PPP的供血將會減弱。

    “文件意在對PPP項目套上緊箍咒,同時進一步強化了國有金融企業(yè)對PPP項目的投融資行為的責任審核,防止因PPP項目弄虛作假等不規(guī)范管理運作而引發(fā)的融資風險。”吉林省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張依群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財政部本次從金融機構的角度提出了規(guī)范要求,主要強調PPP項目融資的三個必要條件,本質上都屬于對項目規(guī)范操作的正常要求。”北京榮邦瑞明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人陳非遲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但政策組合拳對金融機構參與PPP帶來的沖擊是顯而易見的。

    萬博新經(jīng)濟研究院副院長劉哲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此舉有利于從源頭上規(guī)范前期項目中存在的違規(guī)變相舉債、風險收益不匹配、資金短視等問題。當前的減量提質和項目的精耕細作將為后期金融資本進入PPP提供一個更為規(guī)范化、透明化的保障,實現(xiàn)政府資金、社會資本和項目的良性循環(huán)。

    張依群表示,隨著監(jiān)管趨嚴,金融機構針對PPP項目的防風險能力將會得到有效提升,但對PPP項目的輸血動力和能力將會有所減弱,PPP的投融資熱情將更趨于合理。

    劉哲建議,金融資本在參與PPP項目過程中,在重視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信譽和實力的同時,應更關注項目本身的風險收益,在充分識別、預估項目風險,根據(jù)投資回報、資金期限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市場化的評估PPP項目的可參與性。

    陳非遲認為,目前融資難是PPP項目無法實質落地的關鍵所在,隨著各項監(jiān)管政策收緊,金融機構的融資條件愈發(fā)嚴格,在PPP項目上安排的信貸規(guī)模也被進一步壓縮,國有銀行、券商、保險、信托等各類金融機構對PPP的輸血和支持勢必將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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