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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重組后新股東全部兜底? 分析稱打破剛兌乃大勢所趨

2021-08-10 15:14  來源:證券日報網(wǎng) 施露

    本報記者 施露

    自重組方案落地后,安信信托迎來了資本市場的認可,連續(xù)獲得9個漲停板。

    不過,從安信信托重組方案來看,其中涉及信托產(chǎn)品投資者尤其是自然人投資者最為關心的逾期項目兌付問題,截至8月9日,安信信托披露的所有方案暫未涉及。

    值得注意的是,重組方案公布前,延期一年兌付的“安信銳贏9號•恒大地產(chǎn)股權收益權轉讓附回購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實現(xiàn)了本金兌付。市場上出現(xiàn)了關于安信信托旗下所有信托計劃都可能本金兌付的傳言。

    《證券日報》記者就逾期項目對付問題致電安信信托董辦,相關人士回復記者稱:“目前暫無應披露而未披露事項,一切以公告為準。”

    “全部剛兌應該不太現(xiàn)實,無論是從安信信托本身情況來看,還是從行業(yè)和市場大環(huán)境而言,對此都不應太過樂觀。投資者承受一定程度的損失恐難避免。”一位不愿具名信托圈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新股東恐難全部“兜底”

    7月23日,安信信托發(fā)布公告,擬向上海砥安實施非公開發(fā)行,募資約90億元用于充實公司資本金。此次非公開發(fā)行完成后,上海砥安將持有安信信托44.44%的股權,成為第一大股東。上海砥安由上海電氣、上海機場、上海國盛、上海國際以及信?;?、上海維安共同出資,陣容強大,實力雄厚。

    然而,由于保底承諾事項的存在,安信信托的重組依然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安信信托在8月6日的公告中明確指出,鑒于截至2021年6月30日尚有未解除的存量兜底函合計余額為709.36億元,若和解無法達成,可能導致本次非公開發(fā)行失敗,公司提請投資者注意風險。

    “這顯然不是小數(shù)目,據(jù)說實際缺口可能更大。新股東實力再雄厚也不可能拿國有資產(chǎn)來為原股東填窟窿。”上述信托圈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指出,“國資入股安信信托的主要目的應是防范系統(tǒng)性金融風險,絕非意味著上海國資要為安信信托的逾期項目兜底。”

    近兩年來,越來越多的信托公司暴露出風險。四川信托、新時代信托、華信信托等公司均出現(xiàn)了大量信托產(chǎn)品集中違約現(xiàn)象。據(jù)一財統(tǒng)計,2020年集合信托產(chǎn)品共發(fā)生310多起違約事件,涉及違約項目金額超過1600億元。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明確,任何形式的保底承諾都是無效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此后,銀保監(jiān)會信托部副主任唐煒也表示,任何信托產(chǎn)品的兌付原則都是一致的,即要符合信托法律關系和符合信托產(chǎn)品的特征。

    而從安信信托近期向投資人進行兌付的情況來看,所投項目本身的回款成為兌付的決定性因素。

    除“銳贏9號恒大項目”外,2021年4月,媒體報道稱“安信安贏84號·成都天府新區(qū)房地產(chǎn)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進行本金兌付,也是得益于項目本身回款。2020年間安信信托兌付本金的幾個項目,基本都基于底層回款。

    “逾期信托項目能否兌付及兌付程度,主要還是看其底層資產(chǎn)??紤]到系統(tǒng)性風險和社會穩(wěn)定等因素,也考慮到安信信托某些逾期項目難免存在一定的受托責任問題,所以不排除在底層資產(chǎn)兌付之外,給予投資者一定的額外補償。但是,這種補償肯定較為有限,不可能達到覆蓋本金的程度,否則無異于以新的剛兌取代舊的剛兌,這明顯與監(jiān)管和司法導向相悖,也與國有資產(chǎn)的投資管理要求相悖。”上述信托圈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打破剛兌在即

    損失或由各方共同承擔

    實際上,信托行業(yè)的剛兌已經(jīng)被打破。

    2020年5月21日,10余名“吉信-松花江77號”投資人起訴吉林信托敗訴,吉林信托不對該項目承擔任何責任,投資人虧損自負。

    8月6日,安信信托發(fā)布《關于公司消除部分經(jīng)營風險的措施的意見》指出,在有關部門指導下,公司積極推進風險化解重大事項的各項工作。為此,公司將積極尋求與兜底函持有人和其他表內外債權人達成和解,化解相關風險。同時,公司將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積極尋求和配合控股股東國之杰以二級市場減持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以國之杰所持公司股份用于公司風險化解的重大工作。

    顯然,與兜底函持有人和其他表外債權人達成和解將是安信信托繼續(xù)推動風險化解的主要前提條件。而在這個過程中,無論是機構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或將承擔一定損失。

    “對安信信托的風險處置方式其實在相當意義上是對其他出現(xiàn)問題的信托公司起著探路作用,因此一定是按照法制化、市場化的原則來進行。”上述分析人士指出,“對投資者來說,理論上確實可以通過訴訟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但這注定是漫長而又很可能無果的。因為一旦安信走向破產(chǎn),實際上已無清償能力,投資者難免‘贏了官司輸了錢’。只有相關各方都放棄一部分利益,一致推動這家公司完成重組徹底活過來,投資者的損失才可能最小。”

(編輯 張偉 白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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