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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減持承諾 *ST猛獅股東收警示函

2022-01-11 17:03  來源:證券日報網(wǎng) 肖艷青

    本報記者 肖艷青

    1月10日晚間,*ST猛獅公告稱,公司股東杭州憑德及原股東寧波致云違反減持承諾,中國證監(jiān)會河南監(jiān)管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jiān)管措施。

    2019年杭州憑德及寧波致云通過債權(quán)投資、股權(quán)投資等方式參與主導*ST猛獅的債務重組工作,為協(xié)助上市公司紓困重組且有效地促進其良性發(fā)展,杭州憑德與一致行動人寧波致云于2019年11月14日起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增持*ST猛獅無限售條件流通股2837.29萬股,占*ST猛獅總股本的5.00%,并承諾2021年12月31日之前不減持上述股份。

    然而,在*ST猛獅面臨退市風險之際,上述兩股東并未遵守上述承諾。

    2021年8月27日,寧波致云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ST猛獅股份644.55萬股,占*ST猛獅總股本的1.14%。根據(jù)中國證券登記結(jié)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東持股數(shù)據(jù)顯示,杭州憑德于2021年9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間累計減持*ST猛獅股份1826.08萬股,占*ST猛獅總股本的3.22%,此舉違反了上述承諾。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利軍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依照相關(guān)規(guī)定,對持股比例達到5%的股東(以下簡稱‘大股東’)減持一般需要提前公告減持計劃,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則不適用前述《若干規(guī)定》及《實施細則》。需注意的是,若大股東就股份減持做出了承諾,且承諾中明確有減持限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等義務,則大股東應履行提前公告及報告義務。”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則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上市規(guī)則等文件,該兩方作為合計持股達到5%的一致行動人,其減持計劃應當依法予以披露,未履行預先披露責任的,涉嫌構(gòu)成信息披露違規(guī)。

    值得注意的是,*ST猛獅2020年營收扣除之后不足1億元,扣非前后凈利潤孰低者為負值,經(jīng)審計凈資產(chǎn)為-17.2億元。且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凈利潤和扣非凈利潤均為負值,截至2021年9月30日凈資產(chǎn)為-26.45億元。根據(jù)退市新規(guī),公司面臨退市風險。

    鑒于公司目前的處境,對于上述股東違規(guī)減持的行為,有投資者擔憂,股東減持或許另有深意。

    王智斌律師認為:“雖然杭州憑德、寧波致云并非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但是參照《證券法》第84條之規(guī)定,該兩方作為合計持股達到5%的一致行動人,其違反公開承諾并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亦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郭利軍律師也贊同上述觀點,他表示:“違規(guī)減持加劇了大股東與中小投資者間的信息不對稱,明顯損害了中小投資者合法權(quán)益,對于此類任性減持行為,除去證券監(jiān)管機構(gòu)依法調(diào)查并予處罰外,合法權(quán)益受到損害的中小投資者也可通過提起證券民事訴訟的方式尋求司法救濟。”

(編輯 崔漫 孫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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