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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普通代表人訴訟已判決 投資者保護再上臺階

2021-05-13 01:02  來源:證券時報電子報

    證券時報記者 唐維

    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就投資者狀告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飛樂音響被判賠償315名投資者共1.23億余元,人均獲賠39萬余元。上海證監(jiān)局在2019年對飛樂音響作出行政處罰,認定其2017年半年報與三季報收入、利潤虛增及相應業(yè)績預增公告不準確。投資者據(jù)此處罰索賠并成功。

    該案系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出臺后,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全面實踐。該案為我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進一步推廣提供了可復制的上海金融法院樣本,對于構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資者司法保護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此案充分體現(xiàn)了代表人訴訟制度“一次勝訴,眾人獲賠”的優(yōu)點,一開始僅數(shù)十名投資者提起訴訟,其后按照“明示加入”原則,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加入維權行列,最終共出現(xiàn)315名原告。通過代表人機制、專業(yè)力量的支持,大多投資者足不出戶,即可參與維權,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賠償效應,能夠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和高壓態(tài)勢。

    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已經(jīng)突破1.8億,其中95%以上為中小投資者。面對證券違法行為侵權時,由于人員分散、怕麻煩、自身索賠金額較小等原因,許多投資者往往會放棄維權,出現(xiàn)不想訴、不愿訴、不能訴的現(xiàn)象。即使證券違法行為受到法律法規(guī)的制裁,但對于中小投資者而言,往往只能默默承受損失。證券集體訴訟的落地實施,針對性地解決了這一難題。

    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有助于發(fā)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公益職能和專業(yè)優(yōu)勢,如在普通代表人訴訟中,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作為原告參與訴訟。據(jù)知,該案定損時,上海金融法院直接采納了中證資本市場服務中心出具的損失核定意見,并對維權產(chǎn)生的律師費、通知費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避免了投資者因舉證難、費用高而對維權行動望而卻步,為權利受損的中小投資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維權渠道。

    按照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證券集體訴訟主要適用于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案件,對上市公司的日常經(jīng)營和市場運作行為具有重要影響。推動證券集體訴訟的發(fā)展,可以督促上市公司守法經(jīng)營、依法披露,提高上市公司經(jīng)營透明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提升資本市場誠信水平,進而打造出規(guī)范透明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較長一段時間里,我國資本市場一個較突出的問題是違法違規(guī)成本低。要改變這一情況,除了加大刑事、行政責任的追究力度之外,加大民事責任追究,讓違法者“賠得傾家蕩產(chǎn)”,得不償失,望而生畏,可以有效減少證券違法行為。

    當下,A股正為全市場推進注冊制改革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注冊制的核心是有效的信息披露,而這有賴于全方位的制度保障。此次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落地,有利于彌補證券民事賠償救濟乏力的短板,與行政、刑事責任追究機制形成制度合力,共同為注冊制改革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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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9中小投資者保護宣傳周

我國資本市場已經(jīng)步入全面注冊制時代。在注冊制改革4年多的時間里,投資者保護始終作為一項核心理念貫穿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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