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的太平洋證券一份有關勞動爭議的一審判決書,受到業(yè)內(nèi)關注。
在該案中,原告未簽訂勞動合同,工作近10個月,訴請公司支付工資、賠償金等。雙方爭議焦點在于原告是否與太平洋證券存在勞動關系,太平洋證券主張對方是實習生身份。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且太平洋證券應支付原告工資、賠償金等合計逾20萬元。
對此,有律師向證券時報記者表示,勞動者入職應盡量和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雙方一直未訂立合同,則一定要保存好各種工作相關的證據(jù),這些證據(jù)一旦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jù)鏈,就能用以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
控訴“白干”討薪被拒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近日披露的一份勞動爭議判決書顯示,原告李某提出,她于2019年3月5日經(jīng)他人推薦通過面試入職太平洋證券網(wǎng)絡金融部,任運營兼綜合崗位,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口頭約定每月實發(fā)到手工資為1萬元。但在職期間,太平洋證券未發(fā)放工資。同年12月25日,太平洋證券口頭告知李某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為了證明雙方實際上存在勞動關系,李某表示,在職期間正常提供勞動,也有參與公司日常經(jīng)營事務以及團建活動,還擁有自己的工位。對此,李某提供了工位圖及團建照片、進入公司和輸入辦公電腦密碼的錄像,以及和公司相關負責人的微信聊天記錄等。
李某表示,太平洋證券拖延辦理入職手續(xù),直到2019年8月才開始辦理,如今太平洋證券多次主張自己是實習生并無法律依據(jù),在她看來實習生的定義是在校生,但她已畢業(yè)多年。
太平洋證券辯稱,雙方從來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公司并沒有招錄過李某,也沒有給李某約定過任何的工資標準。沒有給李某開通過任何的例如門禁或者是OA辦公系統(tǒng)的權限,也沒有為其報銷過任何款項。在長達接近10個月的實踐學習中,李某從來沒有催要過工資以及簽勞動合同,相反一直在追問公司能否入職及什么時間入職。
太平洋證券表示,李某在入職下一家券商時,在向中國證券協(xié)會入職備案登記的材料當中,她關于太平洋證券之間的關系仍然寫的是運營實習生。
太平洋證券還表示,公司從來沒有把李某當過勞動關系的員工進行用工管理。公司沒有發(fā)過薪酬,沒有對她進行過考勤考核管理,沒有給她設定試用期等等。
談及李某主張的每月1萬的工資標準,太平洋證券稱原告所謂的工資最多只能稱之為津貼標準,對方應承擔舉證責任。另外參考公司同期入職、同樣學歷背景的其他員工的工資也才5000~6000元。
法院一審
認為存在勞動關系
可以看出,雙方爭議焦點在于李某在此期間是否與太平洋證券存在勞動關系,法院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受到市場關注。
首先,對原告實習生身份的爭議點,一審法院指出,李某早在2018年2月畢業(yè),現(xiàn)在并非在校大學生,而太平洋證券也未就雙方已約定李某是以實踐學習的身份進入公司進行舉證,所以一審法院對太平洋證券的陳述不予采納。
對于勞動關系方面,一審法院表示,李某在太平洋證券工作期間,接受部門領導安排從事產(chǎn)品調研、會議記錄、整理數(shù)據(jù)周報等工作,這些工作屬于公司日常事務范疇。
另外,從太平洋證券公司認可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李某在職期間多次向公司網(wǎng)絡金融部原負責人宋某達詢問入職事宜,而宋某達也一再表示入職手續(xù)在辦理過程中??紤]到宋某達部門負責人的身份,一審法院認為李某由此已產(chǎn)生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相應事實基礎。所以一審法院對太平洋證券所述的宋某達行為具有欺騙性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主張不予采納。
對此,一審法院認定李某與太平洋證券自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關于原告的工資標準究竟應該多少,一審法院表示,因太平洋證券未能有效證明李某的工資標準,故對李某陳述的月工資10000元的標準予以采信。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太平洋證券支付李某這段期間的工資97011.50元;還要支付李某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86551.72元;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0000元。
律師出招
保障求職者權益
勞動合同在勞動法中占據(jù)核心地位,是維護勞動者自身權益的重要護身符。若未簽訂勞動合同,容易讓求職者陷入不利地位。
對此,深圳一名從事勞動領域的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勞動者入職要盡量和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且要保管好自己的合同。
如果雙方一直未訂立合同,則一定要保存好各種工作相關的證據(jù)。該名律師解釋,比如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各種形式的工作內(nèi)容記錄,比如會議記錄、培訓記錄、工作溝通郵件、工作匯報文件、工作成果等。簽到或者考勤記錄;工作溝通平臺所留下的工作痕跡,比如微信、QQ、郵箱等。工資或者福利待遇發(fā)放記錄,社保繳費記錄等;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另外,和公司的相關領導、同事的工作相關的溝通內(nèi)容如短信、電話等,也可作為證據(jù)。
該律師談到,上述證據(jù)如果能夠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jù)鏈,就能用以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
“當然,最重要的是,勞動者要適當了解基本的勞動法律法規(guī),增強權利意識和證據(jù)意識,從而提高保護自己的能力。”該律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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