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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不施工即確認收入 中毅達虛增利潤被罰

2018-05-07 00:51  來源:證券日報 桂小筍

    ■本報記者 桂小筍

    5月4日,中毅達發(fā)布公告稱,在4月25日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上海監(jiān)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jù)《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公司在2015年的財務報告中,存在虛增營業(yè)收入及營業(yè)利潤的行為。

    “中毅達目前被證監(jiān)會兩次立案調查,目前落地的行政處罰對應的是第一次立案調查所涉及的事項,也就是虛增2015年第三季度報告利潤的問題。根據(jù)該處罰,具有因果關系受損投資者可以向該公司提起索賠訴訟,具體而言,凡2015年10月28日之后至2016年1月29日之間買入中毅達,并且2016年1月29日仍持股的投資者可以參加索賠訴訟。”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介紹。

    根據(jù)《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在2015年7月份至9月份,中毅達全資子公司廈門中毅達環(huán)境藝術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實施任何工程的情況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計確認了井岡山國際山地自行車賽道景觀配套項目的工程收入7267萬元、成本5958.94萬元和營業(yè)稅金244.17萬元,導致中毅達2015年第三季度報告虛增營業(yè)收入7267萬元,占當期披露的營業(yè)收入的50.24%,虛增利潤總額1063.89萬元,占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的81.35%。

    對此,中毅達時任董事徐清波和副董事長、廈門中毅達副董事長陳國中均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證監(jiān)會對徐清波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陳國中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需要注意的是,從公告的內容來看,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在今年4月25日,而至5月4日才發(fā)布相關公告,對于《行政處罰決定書》“遲到”的原因,公司未予說明。

    4月11日,公司稱,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上海監(jiān)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標出的公司違法事實,和5月4日公告中提及的相同,鑒于此,《行政處罰決定書》提及,對中毅達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并對多名責任人進行處罰。

    此后,由于公司定期財務報告的發(fā)布之事,中毅達成了兩市備受關注的“明星企業(yè)”。5月2日,公司發(fā)布公告稱,原定于4月28日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但是,定期報告無法按時發(fā)布,原因在于兩方面,原會計事務所的變更,導致四川華信(集團)會計事務所進場時間較晚;原財務總監(jiān)不夠盡職盡責,導致財務部門未達到按照公司財務制度相關規(guī)定要求,對下屬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日常資料未及時上報,審核歸檔,導致公司日常財務資料檔案混亂,以及對公司總經理提前布置安排的年度審計工作不予配合,不執(zhí)行,造成下屬公司在審計過程中不配合提供相關審計資料。

    由于“報告完成時間和公告時間相差較短,董監(jiān)事和審計單位溝通不夠充分,同時部分董監(jiān)事不恪盡職守,不重視2017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工作。故公司第六屆第五十次臨時會議對此定期報告審議未通過,有3票反對”。公告稱“該公司在2018年3月23日再次被證監(jiān)會立案調查,因此,其他時間段的投資者亦有索賠機會,但尚需等待證監(jiān)會第二次立案調查的結論落地。此外,A、B股受同樣的法律保護,B股投資者的損失計算與A股稍有不同,但這并不影響B(tài)股投資者的索賠資格。”對于公司目前的狀況及被處罰的事實,王智斌對《證券日報》記者解釋,投資者若符合索賠條件,可考慮向公司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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