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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制度落地

2020-08-22 00:00  來源:證券時報電子報

    為深化新三板改革,證監(jiān)會8月21日發(fā)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jiān)管指引第6號——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的監(jiān)管要求》,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明確了股權激勵的對象、激勵方式、定價方式、股票來源、條件、必備內容和各方權利義務安排,對績效考核指標、分期行權、信息披露以及實施程序等進行規(guī)定。其中,股權激勵的方式主要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股票來源主要為發(fā)行新股、回購股票和股東贈與。激勵對象包括掛牌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但不應包括公司監(jiān)事。

    《指引》明確了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和股票來源、持股形式、管理方式和信息披露要求。其中按管理方式分為委托管理型和自我管理型兩類,委托管理型應備案為金融產品且持股12個月以上,自我管理型需“閉環(huán)運行”至少36個月,兩類員工持股計劃在參與發(fā)行時均視為一名股東,無需穿透或還原。掛牌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建立健全激勵約束長效機制,兼顧員工與公司長遠利益,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要求履行決策程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以攤派、強行分配等方式強制員工參加持股計劃。

    《指引》規(guī)定,禁止利用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guī)活動,掛牌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用于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的,應當遵守《公司法》等相關要求,防范利用股份回購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利益輸送等違法活動。

    政策適用方面,《指引》發(fā)布施行時,新三板掛牌公司已經發(fā)布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草案,但未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應當按照《指引》的各項要求對照調整;已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可繼續(x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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