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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醫(yī)療案一審判決 原告勝訴 “首惡”擔責

2020-01-21 17:37  來源:證券日報網(wǎng) 

    本報見習記者 劉偉杰

    近日,成都中院對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國首單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支持訴訟——恒康醫(yī)療案一審公開宣判,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wù)中心(簡稱:投服中心)支持的原告楊某訴請獲得勝訴支持。這是1999年證券法頒布以來,全國操縱市場民事?lián)p害賠償案件中第一單原告獲勝的判決。在新證券法即將生效之際,該判決有力呼應了強化投資者保護的立法精神。

    根據(jù)判決書,除被告謝某外,其余兩被告恒康醫(yī)療前實際控制人闕某、為闕某謀劃操縱行為的蝶彩資產(chǎn)被判承擔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責任且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該判決首次認定操縱行為人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填補了操縱市場民事賠償領(lǐng)域的司法空白。

    成都中院審理認定,被告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縱市場之實,在2013年5月9日到7月4日之間實施了操縱恒康醫(yī)療股價的違法行為;原告投資被操縱的證券雖然存在損失,但損失計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據(jù),參考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計算出原告損失為5632元;原告在被告操縱市場行為期間買入恒康醫(yī)療股票并在操縱結(jié)束后賣出而產(chǎn)生虧損,根據(jù)市場欺詐理論,其損失與被告操縱市場行為之間顯然具有因果關(guān)系,原告無須為此舉證。

    一審判決后原告未予上訴,三被告均于接近上訴期截止時間提出上訴請求。

    新證券法已賦予投保機構(gòu)新的使命,投服中心將繼續(xù)秉承“追首惡”訴訟理念,以證券代表人訴訟為契機,充分發(fā)揮公益律師能動作用,推動證券代表人訴訟機制付諸實踐,不斷豐富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司法實踐,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quán)益,助力建設(shè)資本市場良性維權(quán)生態(tài)。

    截至目前,投服中心共提起支持訴訟24起,股東訴訟1起。支持訴訟訴求總金額1.14億元,獲賠總?cè)藬?shù)為534人,總金額約5434萬元。損失核定涉及8地9家法院、14家上市公司、超3000名投資者損失計算,涉及金額約4億元。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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