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澤達易盛案最新進展!投資者必讀五問五答!

2023-12-06 17:46  來源:證券日報網 

    本報記者 吳曉璐

    12月6日,上海金融法院發(fā)布《上海金融法院關于澤達易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調解協(xié)議草案查詢的公告》(簡稱《公告》)。

    根據《公告》,12月5日,原告投資者代表人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投資者服務中心”)與被告各方簽署調解協(xié)議草案,上海金融法院將于12月12日召開調解協(xié)議草案聽證會,對調解協(xié)議草案有異議的原告,需要12月10日24:00前在上海金融法院官網填寫參加聽證會報名表或線上提交書面異議。

    12月6日,作為本案原告代表人,投資者服務中心就投資者高度關注的若干問題答記者問。

    一問:為何同意調解?

    對于為何同意調解,投資者服務中心表示,依據民事訴訟法及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調解是案件審理法定程序和結案方式之一。12月5日,投資者服務中心作為澤達易盛案特別代表人訴訟代表人,委托律師參加上海金融法院主持召開的調解會議。綜合各項因素,調解更有利于維護原告投資者的整體利益,投資者服務中心同意并簽署調解協(xié)議草案。

    具體來看,投資者服務中心同意調解主要有四點原因:

    一是參加調解會議之本案各被告同意按照上海金融法院委托損失核定后金額(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全額賠付原告投資者。

    二是投資者服務中心在調解會議上對被告履約保障進行了確認,法院已凍結部分被告資金,其他部分被告已在調解協(xié)議簽署前將款項撥付至法院指定賬戶,且被告東興證券于2023年9月22日公告其已設立澤達易盛事件賠付專項資金賬戶。

    三是調解可使投資者更快實際獲賠,調解協(xié)議草案約定法院調解書生效后,各被告向全體原告投資者支付賠償款,賠付效率可大大提高。如不同意調解繼續(xù)訴訟,需一審判決,如有當事人上訴,需二審裁判生效后方可賠付執(zhí)行,時間將大大延長。

    四是可申請對法院調解書強制執(zhí)行,如各被告未能按期支付賠償款,投資者服務中心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最大程度保護原告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問: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調解協(xié)議草案中的賠償金額為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損失核定后的損失全額(扣除證券市場風險)。

    對于本案的適格原告,根據上海金融法院發(fā)布的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本案權利人范圍為自2020年6月2日(含)至2022年5月11日(含)期間買入、并于2022年5月11日閉市后當日仍持有被告澤達易盛的股票,且與本案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的投資者。

    投資者可登錄上海金融法院官網(http://www.shjrfy.gov.cn)——“投資者司法保護綜合平臺”——“代表人訴訟”模塊(以下簡稱上海金融法院官網“代表人訴訟”模塊)查詢是否為本案適格原告。

    不過,適格區(qū)間內的投資者不一定有損失。適格區(qū)間內的投資者經損失測算,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后,可能沒有損失,無損失時查詢結果顯示為0。

    三問:不認可調解協(xié)議草案怎么辦?

    如果投資者不認可調解協(xié)議草案,根據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原告投資者有權對調解協(xié)議草案提出異議,有權出席聽證會向法院提交異議的具體內容及理由。

    對調解協(xié)議草案有異議的原告,需要在2023年12月10日24:00前通過上海金融法院官網“代表人訴訟”模塊填寫參加聽證會報名表或線上提交書面異議。原告代表人和各被告可以根據聽證會情況對調解協(xié)議草案進行修改,法院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再次召開聽證會。

    依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調解協(xié)議草案須經法院制作調解書并送達后正式生效。法院將綜合考慮當事人贊成和反對意見、本案所涉法律和事實情況、調解協(xié)議草案的合法性、適當性和可行性等因素,決定是否制作調解書。

    當法院準備制作調解書時,投資者依舊不同意調解協(xié)議草案,可以選擇退出。根據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法院準備制作調解書時,將通知提出異議的原告,異議原告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內向法院提交退出調解的申請。未按期提交退出申請的原告,視為接受。期滿后,法院將制作調解書。

    退出本案調解的原告投資者,視為退出本次特別代表人訴訟,投資者服務中心不再代表其訴訟。

    四問:同意調解,投資者何時能拿到賠償款?

    調解書經代表人和被告簽收后生效。調解書生效之后,賠償款將通過法院與登記結算機構賠償款項自動分配機制,盡快發(fā)放至各原告投資者證券資金賬戶。

    五問:調解協(xié)議草案中為什么沒有被告隋田力?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一百條規(guī)定,“調解達成協(xié)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具有法律效力”。但本案被告隋田力,無法參與調解亦無法簽署調解協(xié)議,如不撤訴,本案調解協(xié)議草案無法達成,從而延長訴訟時間。

    考慮到其他被告已同意全額賠付,本案撤掉被告隋田力不影響投資者受償,且可使投資者盡快獲賠,投資者服務中心于12月5日調解會議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撤回對被告隋田力的起訴。

    如調解不成,投資者服務中心將再追加隋田力為被告,請法院對本案及時做出判決。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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