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10日發(fā)布關于外匯風險準備金相關問題的政策問答,問答中明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外匯風險準備金政策的通知》,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的業(yè)務范圍包括:境內金融機構開展的代客遠期售匯業(yè)務;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的前述同類業(yè)務產生的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的頭寸;人民幣購售業(yè)務中的遠期業(yè)務。
問答中指出,代客遠期售匯業(yè)務展期無需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代客遠期售匯差額交割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并按照銀行與客戶簽約名義本金的全額,作為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的基準計算和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對于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產生的遠期售匯類業(yè)務,如何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問答中表示,一是境外機構投資者為對沖經批準的跨境證券投資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而開展的遠期售匯業(yè)務,暫不納入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范圍。經批準的跨境證券投資,目前主要包括滬深港通、債券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明確的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業(yè)務,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境內證券投資等。
二是與境外央行類機構開展的遠期售匯業(yè)務暫不納入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范圍。境外央行類機構包括:境外央行(貨幣當局和其他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和主權財富基金。